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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3日,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收到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

  1. 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元罚款;
  2. 对张某清、汪某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3. 对刘某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4. 对胡某国、冯某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 对车某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西证监局对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张某清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某清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汪某中、刘某云、胡某国、冯某华、车某根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当事人世龙实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世龙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世龙实业全资子公司世龙供应链通过与相关客户开展无实物流转、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虚假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166,854,566.9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02%,虚增营业成本161,122,864.90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65%,导致虚增利润总额5,731,702.04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09%;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46,753,276.18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收入的9.34%,虚增营业成本134,969,145.23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成本的8.73%,导致虚增利润总额11,784,130.95元,占世龙实业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62%。上述情形导致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账户流水、公司文件、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世龙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张某清作为世龙实业时任总经理,担任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某中作为世龙实业时任副总经理、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某云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董事长、董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某国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冯某华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车某根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是世龙实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会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意见:

  张某清提出,一是对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不知情,没有参与虚假贸易业务。二是现行《证券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应适用修订前的证券法。三是挂名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只在世龙实业领取工资,未在世龙供应链领取工资。四是对2019年年度报告的处罚超过时效。请求重新认定参与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的事实,并降低罚款金额。

  汪某中提出,一是对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负有领导责任,但对虚假业务的事实并不知情,未参与业务的洽谈。二是本案应适用2014年的《证券法》。三是罚款金额过高,不符合收入对等原则。请求从轻处罚。

  刘某云提出,一是仅作为2019年时任董事长、董事签署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且书面确认意见为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的结果。二是未参与世龙实业及世龙供应链任何经营业务。三是已积极履职尽责,有效防范风险,在正常的履职过程中无法及时有效识别世龙供应链相关违法事项。请求免除处罚。

  胡某国提出,一是已积极履职尽责,对世龙供应链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并协助调查。二是未参与世龙供应链具体业务,在正常的履职过程中无法有效核查和识别虚假贸易业务。请求免除处罚。

  冯某华提出,一是入职世龙供应链以来从事的业务为真实贸易,无主观上的意愿也未从中获利。二是重新核实虚假贸易金额。三是生活困难。请求减免处罚。

  车某根提出,一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无法知晓业务虚假性,没有参与虚假贸易业务,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二是本案应适用2014年的《证券法》。三是处罚金额与其收入差额巨大,处罚过重金额过高。请求减免处罚。

  经复核,江西证监局认为:

  关于张某清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张某清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作为世龙实业时任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签署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张某清担任世龙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涉案虚假贸易业务相关的付款申请进行了审批。第三,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第四,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本案未超过处罚时效。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张某清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汪某中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汪某中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其作为世龙实业时任副总经理,应当保证其签署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第二,汪某中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对涉案虚假贸易业务相关的付款申请和合同进行了审批。第三,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汪某中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刘某云的陈述申辩意见。刘某云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董事长,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虽然2021年3月7日起不再担任世龙实业董事长,但仍担任董事职务,世龙供应链虚假贸易业务发生在其任董事长期间内。其连续两年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应当保证其签署的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刘某云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胡某国的陈述申辩意见。胡某国作为世龙实业时任财务总监,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其连续两年在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签字确认,应当保证其签署的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胡某国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冯某华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我局关于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冯某华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我局对冯某华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车某根的陈述申辩意见。第一,车某根作为世龙供应链时任财务总监,担任世龙实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二,世龙实业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发生在现行《证券法》施行后,应适用现行《证券法》。对其所述的其他情节已在量罚时予以考虑。综上,我局对车某根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 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八十万元罚款;
  2. 对张某清、汪某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3. 对刘某云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4. 对胡某国、冯某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5. 对车某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