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6 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正义网记者注意到,在 " 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中,冉某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将资金转移,又采取拒不接听电话等方式隐匿、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引发极端讨薪事件,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最终不仅要赔钱还因此获刑。

冉某某是 A 劳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0 年,冉某某以 A 劳务公司与 Z 工程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承接贵州某高速公路 D 大桥施工作业工程。随后,冉某某找来费某某合作组织施工,冉某某负责机械设备、费某某负责招工及现场施工管理。

2021 年 2 月至 12 月,费某某先后组织冉某贵、陈某雄等 60 余名工人施工作业。其间,Z 工程建设公司陆续支付给冉某某和费某某 187 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对于尚未支付的工人工资,在当地政府协调下,Z 工程建设公司陆续拨付工人工资给冉某某、费某某。其中,70 万元付至 A 劳务公司账户后,冉某某转出供个人使用,未按承诺支付工人工资。

此后,费某某等人向冉某某追讨工资,冉某某采取各种理由推诿、乃至隐匿、躲藏。费某某等人到贵州省榕江县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多次联系冉某某协商未果。2022 年 3 月 10 日,监察大队向冉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冉某某收到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引发费某某采取过激手段讨薪。

2022 年 4 月 6 日,贵州省榕江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榕江县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就证据收集等提出意见。针对冉某某拒不接听电话,不配合调查、协商解决拖欠的劳动报酬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冉某某网上追逃。同年 5 月 2 日,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冉某某家属代为将工资款全部退赔。2023 年 3 月 3 日,榕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冉某某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冉某某在前期协商处理工人工资过程中作出承诺,但在工资款项打到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将资金转移,又采取拒不接听电话等方式隐匿,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致使拖欠工资达 65 万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认为,虽然冉某某家属于起诉前代为退赔了全部工资,但冉某某拖欠工资的行为引发了过激讨薪行为和恶劣社会影响,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严惩处。

2023 年 9 月 11 日,经榕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榕江县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冉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